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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甲与周*抚养费纠纷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孔*甲与被告周*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周*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被告周*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抚养费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银川市西夏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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