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等原因,原告金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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