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久*诉被告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法定代理人谢*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谢*的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3500元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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