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甲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张*甲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张*甲现在的准确住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甲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