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扬诉马建贵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贺新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舍**与马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梁*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刘**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