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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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