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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甲法定代理人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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