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武俊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