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明珠与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明珠与被执行人海*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平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海*在中国农业**区支行名下存款15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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