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明珠与被执行人海*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平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海*在中国农业**区支行名下存款15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徐**与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渠*甲与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甲与田*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师*某与师*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刘**、刘**、袁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 韩*武诉被告韩**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与马*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