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获准,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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