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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佳鼎诉龙海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获准,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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