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涵诉被告丁*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丁*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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