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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等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刘*乙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9日,本院以(2015)中宁*初字第5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5年7月28日,二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刘*乙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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