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原告米*花诉被告何**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花于2015年11月18日以诉讼案由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志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米志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佘**与张**抚养费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贺佳鼎诉龙海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万军抚养费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饶*甲与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马*乙诉被告马*丁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丁*涵与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高*乙与高*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