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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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