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书记员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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