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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侯**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谋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景乃虎,被告侯谋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原告的母亲王乙*与父亲侯**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简儿由女方抚养,被告离婚第一个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第二月支付200元,从第三个月开始支付30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第一个月的抚养费100元后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原告已经上学,花费增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8月2日之后的抚养费1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0年没有给过的抚养费14000元我可以支付原告,原告增加的抚养费我只能每个月支付500元。孩子现在没有固定的生活环境,我有固定住处,我可以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孩子的母亲可以探视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的母亲王乙*与父亲侯**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由女方抚养,被告离婚第一个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第二月支付200元,从第三个月开始支付300元,(直至王**18周岁止)。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第一个月支付抚养费后在没有支付过抚养费。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离婚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原,被告于2010年8月离婚后,被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8月共计四年,48个月,每个月300元,共计14000元,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本院支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侯*谋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4000元。

二、被告侯谋谋于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600元。(直至王**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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