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甲与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甲诉被告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0元,退还原告石*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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