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甲诉被告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0元,退还原告石*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王**与王*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付建新抚养费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牟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甲诉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