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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月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冉诉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2015年8月20日原告张*冉以被告已给付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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