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月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冉诉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2015年8月20日原告张*冉以被告已给付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王**与王*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牟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石*甲与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