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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