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马*甲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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