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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被告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穆*称:原、被告于1995年9月结婚,于2013年8月16日经延庆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口头约定婚后购置的银灰色大众朗逸牌(车牌号:京YQ8333)轿车一辆归原告穆**。离婚后该车实际一直由原告穆驾驶使用。现因该车登记在被告王**,导致原告穆对车辆进行年检、办理保险等诸多事宜十分不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灰色大众朗逸牌(车牌号:京YQ8333)轿车一辆归原告穆**,并由被告王协助车辆过户。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因双方还涉及其他一些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穆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银灰色大众朗逸牌(车牌号:京YQ8333)轿车一辆,车辆所有人登记在王名下。后原、被告于2013年8月16日经延庆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该车一直由穆使用。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王亦承认双方离婚时达成口头协议,该车归穆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穆提供的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字第03669号民事调解书、车牌号为京YQ833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京YQ8333号大众朗逸牌轿车,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口头协商一致车辆由原告穆驾驶使用,且被告王对车辆使用权问题至今没有反悔之意,虽然当时双方未提及车辆所有权问题,但从车辆一直由原告穆占有使用及方便办理各种手续的实际情况考虑,该车归原告穆所有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车牌号为京YQ8333号的大众朗逸牌轿车归原告穆所有,被告王协助原告穆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穆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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