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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鲍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鲍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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