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鲍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鲍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穆*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洪**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冉*与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 -与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徐*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何*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