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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何*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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