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 -与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李*与被执行人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4)延民初字第031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补偿款253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补偿款9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李*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9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314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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