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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刀×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0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5年10月1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黄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黄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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