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