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龙沙区阳光名宅41号楼4单元3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借款280,000.00元由原告承担。二人共育一女王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0元。离婚后被告到处躲避,以逃避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坐落于龙沙区阳光名宅二期41号楼04单元3层01号房产过户于原告名下。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无法提供被告王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该案由我院管辖,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