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郑**、方来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王*与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廖**与廖**、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陈*某、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女、巫某燕与张*金、张*青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甲与周**、周**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廖某某、余**、余*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池*甲、池*乙与被告谢**、谢**、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孙**与谢**、谢*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林*和、蔡**、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田**与林*作、林**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