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3元,减半后受理费2666.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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