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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田**与林*作、林**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田**与被告林清作、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乐**、田**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该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乐**、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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