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黄*甲诉被告李**、李**、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告王**与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周*、周国镇、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熊**、刘**、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史某某、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被执行人古*某、古*甲、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古田田、古*先、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某某诉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被告雷**、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陈某某、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