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被执行人古*某、古*甲、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古*某、古*甲、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社郊民初字第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义务,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社郊民初字第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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