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李*与被执行人古*某、古*甲、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古田田、古*先、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诉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陈某某、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张*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与赵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汪**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顾某某与宋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王*、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