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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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