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党*减半负担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陈某某与张*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古田田、古*先、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诉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陈某某、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顾某某与宋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郑**、郑**、曹学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王*、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都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