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01元由原告吴*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原告吴**、吴**与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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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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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蔡*婚约财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汤*与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