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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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