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