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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邢*与被执行人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龙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49,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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