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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操诉被告尹*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操诉被告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操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旭操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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