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操诉被告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操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旭操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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