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方*甲、方*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6月19日以补充证据需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何*甲与何*乙、夏**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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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蔡*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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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蔡**、蔡*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陈*、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骆**、董*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许**、许**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陈*、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