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陈*、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