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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吴某诉被告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吴*诉被告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吴*诉称:2014?年4月份原告吴*与被告夏*在火车上相识,后经吴*介绍被告夏*与原告之子何*甲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确定了婚事,结婚仪式时间定为2014?年农历十月十六。2014?年10月份被告夏*提出要求原告方给其六万元彩礼办理嫁妆和请客,原告何*、吴*同意并给付了六万元现金给被告。但被告收到钱后并未办理结婚事宜,临近婚期前被告突然失踪且电话不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张*于2015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四处寻找被告均无结果,后原告于2015年6月3日找到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后到鼓**出所调解,被告遂出具六万元欠条一份并答应分期付清。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彩礼六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的结婚登记信息及人口登记表。拟证明被告收到6万元婚约彩礼后与他人申请结婚登记的事实。

证据三、欠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受理拿到6万元彩礼的事实。

被告夏*辨称:原告部分属实,但我与何*没有确立恋爱关系也没有定婚期,只是有订婚的意向。原告所说的给予6万元彩礼不是事实,只是口头上说过,我没有收到6万元彩礼。这6万元条子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拟证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实被告收了原告的6万元彩礼。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达4个小时且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合法性,所以不能证实被告收到原告6万元彩礼。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系双方发生争执后到鼓**出所由被告出具的,被告不能举出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和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上述欠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原告吴*与被告夏*在火车上相识,后经吴*介绍被告夏*与原告之子何*甲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确定了婚事和婚期。2014?年10月份被告夏*提出要求原告方给其六万元彩礼办理嫁妆和请客,原告何*、吴*同意并给付了六万元现金给被告。但被告收到钱后并未办理结婚事宜,临近婚期前被告突然失踪且电话不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张**于2015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四处寻找被告均无结果,后原告于2015年6月3日找到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后到鼓**出所调解,被告遂出具六万元欠条一份并答应分期付清。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彩礼六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本案中,被告夏*经原告吴*介绍与原告之子何*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确定了婚约且原告何*、吴*按照被告的要求给付了彩礼六万元,被告收到彩礼后并未履约与原告之子何*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六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吴*彩礼60000?元。逾期未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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