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甲以与被告张*乙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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