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与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