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庄*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与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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