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甲诉被告田*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甲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田*甲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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