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甘*甲、甘*乙、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以与被告甘*甲、甘*乙、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