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粟*与被执行人唐**、唐**、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粟*与被执行人唐**、唐**、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8531.3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唐**、唐**、侯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唐**、唐**、侯某某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央政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3)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粟*与被执行人唐**、唐**、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唐**、侯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粟*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