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施**、施*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施*甲与被告施*乙、施*丙、施*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施*乙、施*丙、施*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甲彩礼款8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66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施*乙、施*丙、施*丁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施*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施*乙、施**、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同月23日,被执行人施*乙、施**、施**返还申请执行人施*甲婚约彩礼款8600元,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6元,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施*甲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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