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