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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