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陈某某上诉请求为39000元,应收二审诉讼费775元,实际收取了1675元,多收的诉讼费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