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反诉原告王某某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反诉原告王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彭某某。
反诉的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反诉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