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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反诉原告王某某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反诉原告王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彭某某。

反诉的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反诉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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